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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章

保安服务合同书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监制

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范和制止损害甲方安全的行为和事件发生,维护甲方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条 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见本合同附件。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共 名。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服务地点: 。

三、工作时间

第六条 保安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保安员加班加时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四、服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 保安服务费标准为: 每人每月 元,每月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按月预付制。支付日期:每月 日前支付。

第九条 节假日和加班加时的工资付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月底结算。甲方于次月五日前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保安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 元人民币,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保险费于每年首次支付服务费时付清全年保险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服务合同以外工作的,由此造成保安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为乙方保安员提供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文体活动等项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保安员食宿。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食宿的,应支付每人每月食宿费 元人民币, 合计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十三条 甲方应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建议,甲方应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统一制式服装。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撤换不称职的保安员。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由双方协商重新签定书面协议。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 一个月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或加班加时工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2号

电 话:13701255545

邮 编:100074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